在A股市場併購重組風生水起的當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修行,無疑成為市場關註的焦點。
  在昨日的例行通氣會上,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交易已成為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升公司價值的有效方式,此次主要從七個方面對併購重組規則進行修改。其中,最引人關註的包括:大幅取消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的審批,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取消審批;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解決併購交易中發行股份定價過於剛性、商業談判空間不足的問題。
  同時,為防止標的資產的估值虛高,此次修訂增加了詳細披露相關資產的市場可比交易價格和同行業公司的市盈率、市凈率等定價參考的要求。
  證監會還提出進一步豐富併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併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
  證監會取消向非關聯的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要求和相應的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鼓勵交易雙方經協商簽訂符合自身特點、方式更為靈活的業績補償協議。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從證監會對併購重組相關規則的修訂來看,未來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將更為便利,A股市場或許又將掀起新的併購重組浪潮,但如何防範企業通過併購重組來進行利益輸送,如何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對監管層提出了新的考驗。
  除了對併購重組規則進行修訂外,證監會還公佈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實施規定。
  證監會特別指出,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方面:
  一是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佈告、散髮傳單、發送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
  三是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要求;
  四是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成都商報記者 李智  (原標題:證監會修訂併購重組規則 資本運作“春天”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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