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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狗主人賠醫療費
  本報訊 (記者章程 通訊員汪次安)賣掉咬傷人的狗能否免責?李軍家飼養的狗咬傷一同鄉小孩後,為逃避賠償責任,李軍當晚就將狗賣掉,然後矢口否認是他養的狗咬傷人。小孩家長多次與其協商賠償無果,一紙訴狀將李軍告上法院。昨日,記者從始興縣法院獲悉,該院審理後最終支持了小孩家長訴求。
  2月14日,李青與幾個伙伴玩耍時,被李軍家飼養的狗咬傷左大腿。李青父親得知後帶著李青找到李軍妻子,對方便叫李青父親帶小孩先到醫院處理傷口,等丈夫回來再說。於是李青父親帶著他到衛生院註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等,花費845.8元。
  但李軍得知自家狗咬人後,當晚便將惹事的狗賣掉。李青父親於是報警,但李軍拒不承認自家狗傷人。調解未成,該案被移送社會治安綜治委處理。工作人員瞭解情況時,問李軍妻子“聽說你家賣了一條狗?”對方表示“惹事的狗就要賣掉。”而李軍則拒絕調解。無奈,李青家人將李軍告上法庭。
  始興縣法院認為,依據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經查,李青被李軍家飼養的狗咬傷,李青家人為此要求賠償醫療費等費用,有治療的證據及公安等的材料予以證實,故法院認定李青家人主張賠償醫療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原標題:賴 賣了傷人狗當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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